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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07 浏览量:0

魏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一、法律问题

   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二、律师评析

   立功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本人;二是立功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行为;三是立功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四是立功必须具有对国家和社会的有益性,且该有益性应当是突出的,而不是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均能达到构成立功的程度。立功主要表现为协助查获案件、抓获犯罪人、阻止他人犯罪,但并不限于这几种情况,而是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被告人在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9643克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主体,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该批毒品是否具有犯意,其供供该批毒品线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有效防止了该批数量巨大的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社会,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贩卖运输如此巨大数量的毒品完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行为不仅应认定为立功,而且属于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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