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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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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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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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五、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的那个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防范,1、用人单位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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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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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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