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劳动法专家:鲁宏律师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42号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关于建设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31号)精神,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争议:
1.市属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跨省市的劳动争议。
2.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区域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区、县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无法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三、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经济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经济开发区坐落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物业、保安、超市、商场出租柜台等劳动场所不固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加强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区、县仲裁委员会之间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七、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执行。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薪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由“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滨海新区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功能区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由滨海新区现有仲裁机构就近处理,仲裁机构对管辖有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
八、本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2016年5月1日废止。同时,《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2号)中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的内容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