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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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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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贩毒罪的辩护词

来源:谢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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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文××的辩护人,辩护人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在认可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文××是因为生活所迫才参与了贩毒。从本案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因为到了北京后,一段时间没有找到工作,身上又没有了生活费用,因为生活所迫才参与了贩毒活动。

    二、被告人文××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受同案被告人××的安排负责望风,至于如何交易、交易多少他都浑然不知,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地位应定为从犯。

    三、被告人文××系初犯。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也是因为一时没有找到工作,迫于生活压力偶而参与犯罪,虽然于法不容,但是情有可原。

    四、被告人文××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一直供认不讳,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愿意痛改前非。今天的法庭审理,使被告人已经悔悟的心灵再次受到洗礼。

    五、被告人文××所涉嫌的毒品是麻醉药品,不像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社会危害性大,因为当场就被公安机关控制,所以被告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没有被人吸食,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

我国刑事政策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的人科以刑罚,目的是把犯罪的人改造教育成奉公守法的公民,看守所数月的监禁生活,已经足以有效的改造和教育了被告人文××,同时被告人文××具有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一系列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所以,对被告人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拘役刑,或者考虑适用缓刑。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谢明卫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考虑当事人隐私,文中作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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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明卫
  • 执业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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