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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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陪客户喝酒导致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徐玉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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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某厂来了一位大客户,厂长指示销售科长张某和科员李某一定要陪客户喝好酒,拿下订单。于是张某、李某去某酒楼宴请客户。张某身穿长裙、高跟鞋,在上酒楼楼梯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治。科员李某自感责任重大,除对客户热情招待之外,还自己拼命饮酒以示诚意,共喝了八两白酒。客户很高兴,当场签下购货合同。客户刚走李某就出现呕吐并晕倒,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司法鉴定确认:李某系心源性猝死,过量饮酒为猝死的诱因。张某和李某的家属分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李某不予认定工伤。人社部的认定结论正确吗?

    【律师点评】:人社局的认定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一、销售科长张某根据领导安排去宴请客户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就餐酒楼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张某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三公原则”。张某穿长裙、高跟鞋上楼梯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摔伤,自身存在过失。但依据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原则,工伤职工自身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因此,对张某应依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科员李某虽然与张某一样具备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但其醉酒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排除情形,故对李某依法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亡)。

    三、总结:陪客户喝酒导致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形区别对待。概括地说,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者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要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二是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各种情形。

    四、启示:一个人光有做好工作的热情还不够,还应具有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对领导的话也不能不假思索地一概盲从。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认定醉酒的标准参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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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玉森
  • 执业律所: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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