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停车位产权应归谁所有?
来源:徐玉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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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小区在原有规划建筑的停车场之外占用部分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又新增了一些停车位用于停放汽车,这部分新增车位没有独立的产权证书,其面积已计入公摊面积。车位建成后,开发商与业主因这部分新增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这部分新增车位的产权应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小区占用公共用地建的停车位产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理由如下:
1、该部分新增车位是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建成的,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依照《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该部分新增车位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登记,其面积已计入公摊面积之中,这部分新增车位应认定为《物权法》第70条所称的“共有部分”,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 事 裁 定 书》
(本文仅供学习与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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