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再三易主,装修工人摔伤谁担责?
2015年11月27日,刘大姐在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潇洒理发店门口报警称其丈夫钱某2015年11月9日在234号潇洒理发店装修工地摔下,现无法联系老板。刘大姐所说的潇洒理发店也就是后来她到法院要求赔偿的百变造型室。
2017年3月7日,钱某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其雇主陶某及江阴市周庄百变造型室赔偿其摔伤造成的损失185458.07元。
原告钱某:我受陶某的雇佣,为陶某承接的百变造型室的装修工程进行装修工作。被告陶某作为雇主对于雇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百变造型室作为定作人将工程承揽给不具有资质的陶某,应当承担选任过失,所以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陶某:我与钱某并不是雇佣关系,只是工友关系。而被告百变造型室未到庭参加诉讼。
周庄百变造型室未到庭参加诉讼……
调查判决
江阴法院经查实,百变造型室是2011年在周庄镇西大街登记的,但目前在该地址营业的却为飘逸美容美发店。而钱某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中显示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234号为潇洒理发店装修工地。
此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钱某在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234号进行装修工作,系为陶某提供劳务。钱某因劳务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钱某和陶某按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钱某自身明知在不固定的脚手架上工作一定的危险仍进行不规范操作,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陶某承担70%的责任,由钱某承担30%的责任。故钱某因本次侵权造成的损失169493.07元,应由陶某赔偿118645.15元。钱某主张百变将工程承揽给不具有资质的陶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相应的依据,且与其自己在报警记录中的陈述不一致,对钱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法官评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主张接受劳务方陶某承担责任,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应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钱某从事劳务活动系受陶某支配,由陶某进行安排,钱某违规操作导致其受伤,应由陶某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百变造型室承担责任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原告方首先要举证证明百变造型室系陶某所承接装修工程的定作人,但本案所涉理发店系个体工商户,2011年登记主体为百变造型室,而钱某事发后报警却称系潇洒理发店,实际营业的却是飘逸理发店,该理发店多次易主,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百变造型室与陶某之间的关系,最终本案中未支持原告对百变造型室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