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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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变更法定的代表人可规避“限高令”?这招不灵!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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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松系无锡某劳务派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在接送张某话等人到某公司参加面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内多人受伤,张某话因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劳务派遣公司接送车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07293.23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新吴法院多次通知该劳务派遣公司到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该公司始终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虽曾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和解方案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该公司一直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经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便变更为张某松的配偶吴某兰,但实际的经营管理权依然是由张某松负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并采取“限高令”。

于是,法院立即依法对张某松,吴某兰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强制措施并发出限高令。此时,张某松正在泰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无法乘坐飞机回国,面对有家不能回的局面,其主动安排人至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被执行公司以一次性支付了42.5万元了结本案。

法官提醒

被执行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院可以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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