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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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离婚协议中有一细节不能忽略否则会影响到房屋买卖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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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法院周市法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因使用伪造的离婚协议签订购房合同,导致无法过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官根据公安部门调取到的证据,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原告赵某、宋某夫妇与被告鄢某于20166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0万定金。但因房屋无法正常过户,导致原告没有支付后续款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涉案房屋是被告离婚后所得,产权证上仍然有其前夫名字,需要办理除名换证手续,所以签合同时中介要求提供离婚协议书。然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房子归乙方所有,房子贷款归甲方偿还。”其中乙方即被告鄢某,甲方为其前夫。协议并未明确房屋具体坐落及权证号,是不能办理换证手续的。鄢某为了促成交易提供了一份自行汇总制作包含具体坐落及权证号的离婚协议书给中介,因该协议未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办理换证手续。


鄢某称不愿意把房子卖给原告了,因为是原告违约,其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导致自己无法购买新房。鄢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2016年与前夫在公安机关签过离婚补充协议,明确了之前离婚协议中房子的具体产权证号及坐落,后来也提供给中介,但不清楚是否能办理换证。法官依据原告申请从公安调取了这份补充协议并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是积极履行合同的,并且支付了购房定金,只是房屋是否具备过户条件一直悬而未决,原告在此情况下没有支付后续款项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不能认定原告违约。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能够确定涉案房屋是被告与其前夫离婚时分割给被告的,被告有权处分,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离婚协议要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时,一定要明确房屋坐落及权证号。购买涉及离婚后的房屋时要确认对方是否已经换证,未及时换证的要检查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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