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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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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公司解散有关问题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如何认定?(2)“其他途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分为公司外部的经营困难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困难。经营困难,即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形;管理困难,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处于僵持状态,有关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其他途径”主要是指非诉方式,如自行协商、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从立法目的角度考虑,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限制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稳定和存续,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但并非要求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

 

  (二)公司清算有关问题

 

  14.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支持其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但是,实践中债权人对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是否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进行举证较为困难,由公司股东举证相对容易。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先由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无人管理,人民法院已作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等,再由公司股东举证进行抗辩,例如提供公司账册,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并非怠于清算所致,而是在公司吊销之前已无财产等。如果公司股东无法举证公司在事实上可以进行清算,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且债务人公司与股东均不到庭,人民法院对于公司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清偿责任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或者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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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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