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房产纠纷律师:老年痴呆症患者如何出售自己的房产

来源:吴丁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9
人浏览

老年痴呆症患者可以自己出卖自己的房产吗?那么,他应该如何出售自己的房产呢?下面请看吴丁亚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第一步 指定监护人

老年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需要由其配偶或者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中有人对他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有人对指定仍然不服,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如果没有配偶成年子女等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同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步 监护人作为代管

吴丁亚律师提示,监护人依法确定之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确实为保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利益情况下,可以出售其名下房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步 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在出售老年痴呆症患者房产,或者实施其他监护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老年痴呆症患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亲属有权就监护人的上述行为提起举报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以上就是吴丁亚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老年痴呆症患者如何出售自己的房产的知识。

具体法律问题可以带证据来炜衡律所面谈,欢迎打电话法律咨询吴丁亚律师团队。

 

以上内容由吴丁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丁亚律师咨询。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351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丁亚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46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中国技术交易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