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晓光律师

汪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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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辩护词(强迫交易罪)

来源:汪晓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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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体系统的了解。作为李XX的辩护人,在谴责其罪行的同时,深感责任重大,所以,经过仔细、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定罪部分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构成强迫交易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本案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

依据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以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李XX实施该罪的部分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只参与了少部分犯罪行为。

XX的户籍证明载明李XX的出生日期为1992423日,而通过本案被告李XX的供述、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均确定了实施本案强迫交易罪犯罪时间段为20083月至200910月期间,那么截至2008423日,李XX刚满16周岁,也就是说,截至2008423日后,李XX方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李XX故意伤害庄XX案卷宗中,任X的供述,证明从200947日至20091118日,李XX正处于外逃期间,不可能参与该案的犯罪行为。因此,从时间上看,李XX只参与了少部分的犯罪罪行为。

(二)李XX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法律政策,对李XX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免予刑事处罚。

(三)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XX在该共同犯罪过程中只是帮助截车或收票,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起的作用很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在犯罪介入上只因为与同案犯认识偶然被卷入这次犯罪的,故应认定为从犯。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李XX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李XX实施本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通过法庭调查及本案的事实证据可知,李XX在不知具体内情的情况下,只是参与了几次截车及收票行为,几乎没有任何的强迫的举动和威胁的言辞,在去往二道河子糠醛厂的必经路上截车贴400的标识,况且,最终几乎没有克扣送玉米的散户任何的收益,上述事实说明三个问题:

1、          XX等人截车行为对送玉米散户的精神的强制程度很小甚至没有,如果将“400”的威慑作用抽离出来,根本不足以构成对送玉米散户的强迫。也就是说,对送玉米散户起到心理压力的不是截车行为本身而是“400”。

2、          大多数送玉米散户受强迫的不是与谁交易,而是以谁的名义交易。

3、          送玉米散户的实体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的损害。

因此,李XX屈指可数的截车与收票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极小,情节显著轻微。

(五)李XX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李XX归案后,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在今天法庭审理本案时,被告人李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减少基准刑。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六)、李XX极积主动交罚金;

XX在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后,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主动表示愿意交罚金,至于并处罚金的具体数额,请合议庭根据对被告人李XX适用的主刑并结合其家庭困难的具体情况,酌情从轻确定罚金数额。

(七)、从教育与矫正的角度来说,应对李XX免予刑事处罚。

XX在犯罪时的年龄是青少年情感最脆弱、最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的阶段,而且对社会的认知仍入于懵懂状态,总想在家长的管束之外寻求一种寄托,这样一种心态促使下,加之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鉴别能力相对较差,自我把持不够,才滑进了这样一种看似温暖,实则危险的圈中,任人摆布,以致铸就了今天的错误。辩护人认为,只有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让其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聆听老师的教诲与帮教,方更有利于对其思想、行为的矫正,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结合李XX在本案中处于未成年阶段,只在部分时间内,只起到次要作用的参与了部分事实,且没有任何受益的情节,对李XX免予刑事处罚,也唯有此,才能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爱与保护。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汪晓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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