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擅长: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薄X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栾秀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9
人浏览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薄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薄x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薄x,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卷宗,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薄x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一次“敲诈勒索”远在20122月底的“两会”期间。葛xx在2017427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中陈述的事发时间是20122月底的“两会”期间。从案件来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立案日期是2017414日。本案立案日期距第一次案发时间早已过了五年的追诉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既便薄x被指控的第一次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综上所述,起诉书中指控薄x的第一次“敲诈勒索”因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被起诉。

根据葛xx在2017427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中的陈述,薄x第二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薄x在20132月底的两会期间,在哈尔滨省高院信访,作为薄x信访包保责任人的时任七星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葛xx得知消息后,赶往哈尔滨,把薄x接回建三江,回到建三江后,在薄x家楼下给薄x拿3000元现金。薄x第三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42月底两会期间,薄x去哈尔滨省高院上访,葛xx得知消息后,给薄x打了个电话,薄x提出报销路费,葛xx答应了。薄x返回建三江后,葛xx在薄x家楼下给薄义拿2000元钱。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四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6127日,薄x到省人大、省高院、农垦中院进行上访。现任七星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徐xx派人将薄x接回建三江。2016129日中午,徐xx在XX农场七连何x家安排薄x吃饭,饭后给了薄x现金3000元。

起诉书中指控薄x第五次“敲诈勒索”过程如下:201731日,现任XX农场第十四作业区主任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徐xx得知薄x外出上访,徐xx打电话让薄x回建三江。薄x回到建三江后的201733日早上8点多钟,薄x到徐xx的办公室,徐xx给了薄x5000块钱。

薄x后四次“敲诈勒索”有个共同特点:都是在薄x已经结束了信访,返回建三江农场后 ,由薄x的信访包保责任人亲自把钱送到薄x的手中。事实上,薄x已经结束了信访,给钱和不给钱的决定权掌握在信访包保责任人手中。信访包保责任人完全可以不给薄x钱。对钱的性质,薄x的理解是农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补助。从薄x2017428日第二次讯问笔录第3页中可以看出2016129日那天的3000元钱,薄x原本不要,是徐xx硬把钱塞进薄x兜里。从薄x2017429日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页中可以看出,葛xx数次给薄x钱时,都跟薄x说,知道薄x家庭条件不好,给你钱买点米,买点面。薄x说不要,葛xx撕吧着把钱塞给了薄x。葛xx、徐xx给薄x钱的心态是怕薄x在两会或重大节点期间上访,影响到作为薄x信访包保责任人的自己下岗。与其说是他们受到了薄x的胁迫,还不如说他们是受到了信访包保责任状的胁迫。薄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薄x被指控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薄x的行为应当适用民法规范进行调整,不应当用刑法规范解决。

    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卷宗中详细罗列了薄x历次上访所牵涉到的民事纠纷判决、裁定及相关文件、材料。薄x上访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无理取闹。刑法具有谦益性,能用民法规范调整的行为尽量不用刑事规范解决。薄x被指控的行为定性为民法的不当得利较为贴切。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栾秀君

                        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1127

以上内容由栾秀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栾秀君律师咨询。
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111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214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栾秀君
  • 执业律所: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302*********7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地  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