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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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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邢某某之父邢某的委托,指派陶应强、程云律师作为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邢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情节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几方面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属不能犯的犯罪未遂。从《受案登记表》及讯问笔录中可见:本案向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是莫某某,而莫某某与侦查机关是工作关系,也就是“特情人员”。莫某某向侦查机关汇报被告人邢某某有犯毒意思是在2013524日,而被告人实施贩毒是在2013530日。且贩卖毒品的整个过程均由莫某某主导、安排,加之在530日实施犯罪时已被侦查机关布控,刚刚交易完就被抓捕。当毒品的供给方是公安特情时,由于公安人员不可能向行为人提供毒品,使得行为人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的犯罪意图,从着手实施犯罪时起就不能实现。对邢某某而言,是在其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而形成的对其实现犯罪意图的根本性的抑制,因此可以认定邢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为不能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被告人邢某某、马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从侦查机关的材料中可见,二被告人所购毒品的9万元毒资全部系马某出资,被告人邢某某一分钱未出。购买毒品是否成功主要取得于资金,若没有钱是无法实施的。因此出资行为对购买毒品起着决定性作用,而被告人邢某某一分钱未出,应当对其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邢某某与莫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成为朋友。 2013年5月26,莫某某跟被告人邢某某借钱,被告人邢某某问被告人马某有没有钱借给莫某某,被告人马某相信邢某某就取了4万元借给莫某某。2013527日,莫某某约被告人邢某某、马某吃饭,并告诉被告人有朋友要带毒品到昆明来,借的钱还不了,只能拿毒品抵债。被告人担心借的钱要不回来,才同意以毒抵债。马某就跟着莫某某到了昆阳。529号莫某某打电话叫邢某某到昆阳看货。看货后莫某某称一包6000片不零卖,抵了4万的债还要交5万,邢某某说没钱要求还钱后发生争吵。后无奈为了不吃亏只好同意去找钱。2013530日,被告人马某在莫某某的要求下发短信给被告人邢某某说自己找了五万元钱拿货,如果再不去,借的4万元钱也要不回来了。在莫某某、马某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人邢某某担心马某借的4万元钱要不回来,才开车到昆阳汇合马某与莫某某进行交易。从这点上讲,莫某某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上的诱惑。根据200812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存在以下方面的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邢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显示,被告人邢某某无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且邢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是在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其是在莫某某的引诱、逼迫下,以及被告人马某的再三催促下才去昆阳参与购买毒品,对于所购毒品今后如何处理并不清晰,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根据该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情节。

    2、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具有可教育、感化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发生是特情主导实施、且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偶犯。其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不大,主动认罪服法、且悔罪表现好。另本案如果莫某某不引诱被告人购买毒品,那么被告人未必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特情介入直接主导参与贩卖行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禁毒法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相悖。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具体量刑时对被告人邢啸东的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致

                      

                    辩护人:陶应强  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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