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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丨厘清家庭纠纷,共建和睦社会(上)

来源: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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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通过典型案例明确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北京市高级法院将陆续发布五批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社会风尚具有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主要聚焦于“家庭纠纷”问题,就紧急救助老人者的追偿权、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探望权”、夫妻间的道德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障、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义务等案件进行分析讲解,彰显保障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弘扬我国优良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紧急救助老人者有权向赡养义务人追偿

三里屯街道办事处诉王某2

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 5月,独居老人王某1在家突发中风疾病,因家中无人护送就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三里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立即联系其子王某2处置,但王某2不予理会。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王某1送至医院治疗,并为此垫付医疗费等4万元。后街道办事处将王某2诉至法院,请求王某2支付垫付的费用。

王某2则辩称,王某1与王某2没有关系,街道办事处的行为系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在案证据显示,王某1与李某某于1992年4月结婚。1992年10月,李某某生育王某2。1996年7月,王某1与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双方所生之子王某2由王某1负责抚育,李某某每月付抚育费500元直至王某2年满18周岁止。


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1、李某某在离婚时王某2的年龄、离婚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王某2与王某1母亲共同生活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1对于王某2尽到了一定抚养义务,当王某1陷于生活困难时,王某2有赡养义务。街道办事处在王某2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况下,代为承担起相应职责,王某2作为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街道办事处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王某2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街道办事处垫付的费用。

判决后,王某2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救助、赡养老年人引发的无因管理案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管理人的行为和本人的意思是一致的,但并不是所有违反“本人意思”的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所管理的事务是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即使违背本人的意思,仍属无因管理。

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赡养义务人的王某2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了对王某1的救助义务,及时将王某1送医治疗,避免了王某1因无人救助发生其他后果,从而使王某2免受公序良俗的“负面评价”或在社会名誉上遭受更大损失,避免了王某2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故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属于为赡养义务人的利益而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大致包括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日常生活中,街道办事处即使对老年人进行个案救助,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履行社会救助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老人王某1存在法定赡养义务人,且未经社会救助程序,在老人王某1突发中风、赡养义务人不予理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老人送至医院,并为此垫付医疗费,不属于公法意义上的社会救助。王某2主张街道办事处系履行法定职责,故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街道办事处为王某1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王某2偿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肯定紧急救助老年人者对赡养义务人的求偿权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有助于进一步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实践中,肯定救助老人者对赡养义务人的求偿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诚实善良之人敢为助人为乐之事,正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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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丽
  • 执业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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