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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XX受贿、贪污一案的辩护词

来源:郭振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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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P  X  X  受 贿、 贪  污  一  案  的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PXX之子PZ的委托和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应鲁山县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席今天法庭的审理,为本案被告人PXX进行辩护,履行法定职务。

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和指派后,会见了本案在押的被告人,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鉴于本案被告人属于自首,并且自愿认罪,因此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PXX的指控定性及案件事实不再作过多的赘述,现就本案对被告人PXX应该如何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PXX应在减少基准刑期的50%-70%幅度内予以处刑。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虽然客观上构成了犯罪,但从主观上看,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PXX之所以犯罪,是因为P时法律观念淡薄,将“罪”与“非罪”的概念与以混淆,比如:将中国民俗中的“礼尚往来”和“受贿行为”、把“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和“贪污行为”进行混淆,从而构成犯罪,因此说其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PXX的这种思想认识,在现今的社会中还存在着普遍性,由此看来,在我国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在我国领导干部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本案被告人P业锦不但有自首行为,而且还有主动退赃和自愿认罪行为。

被告人PXX自首行为已经被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予以认定,但被告人PXX的主动退赃行为,公诉机关没有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今天辩护人当庭出示被告人PXX在侦查机关对被告人PXX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7月24日)之前,被告人PXX及其亲属已经主动将赃款全部退给组织(纪检委)。因此,应当将被告人PXX的此行为认定为被告人PXX的主动退赃行为。

被告人PXX在接受组织(纪检委)问话时,就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组织进行了交待。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仍自愿认罪,今天法庭又按照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该案,这说明法庭已经认定了被告人PXX的自愿认罪行为。

三、被告人PXX交代犯罪事实不但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而且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PXX在接受组织(纪检委)问话时,就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组织予交待;在检察机关立案后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PXX又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向侦查机关进行供述;在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PXX仍供认不讳。本案的全部事实自被告人PXX在接受组织问话时自首到今天法庭的审理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PXX交代犯罪事实比较完整、稳定,而且,从整个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被告人PXX的悔罪态度是诚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1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PXX虽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和犯有数罪,但是在办案机关还没有发觉时,就已经向组织进行反映,并主动将涉及的全部赃款退给了组织,因此依据上述情节和法律规定,应在减少基准刑50%-70%对被告人PXX宣告执行刑期。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PXX应在10年以下宣告执行刑期为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原则;才能使那些有犯罪行为但没有归案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法庭在评议此案时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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