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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xx 交 通 肇 事 案的 一 审辩护词

来源:郭振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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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xx 交 通 肇 事 案的 一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本案被告人的妻子段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的同意,今天出席法庭的审理,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履行职务。

在本案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本案被告人陈XX,对该案案情进行了了解,今天又在这里听取了法庭的审理,对本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因本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本案的被告人陈XX对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本辩护人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这里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再作过多的陈述。现就对被告人陈XX的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一、被告人陈XX是初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因此应当认定为初犯;

二、被告人陈XX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该事实也已经被公诉人指中所认定。被告人对自己所犯交通肇事罪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也很诚恳。

三、被告人陈XX有施救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XX不但没有离开现场,而且还拨打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在120到后积极协助120将伤员抬上救护车。被告人陈XX的这一行为属于积极抢救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施救行为。

四、被告人陈XX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该案发生后,因为被告人陈XX被公安机关限制了自由,但家属已经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赔偿款项,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陈XX已经对受害人民事部分已经进行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罪名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犯罪:“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6、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9、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3、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 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 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一)交通肇事犯罪: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陈XX应当在一年以下决定宣告刑期。

另外,被告人陈XX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有投案自首、积极救助伤员等情节,况且其是家庭中主要的劳动力,其爹娘多病,家属对借款对被害人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赔偿,全家还只靠被告人陈XX能尽早出来挣钱,除维持全家的正常生活外,还得偿还高额的外债。因此对适用缓刑不但不会危害社会,而且还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的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适用缓刑。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在合议案件时予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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