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书并协助办理注销手续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王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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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6月10日,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X镇XXX组4号。电话:13939077839(王律师)。
被告:河南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波,住新郑市XX镇长江路北侧。电话:186XX656073(王经理)。
申请事项:
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协助原告在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4年5月入职河南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原告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故被聘为项目负责人,除工资外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9000元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资质奖金,2015年8月27日原告注册证书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注册建造师相关注销手续,被告以公司股东、地址发生变更,手续还未交接完毕,主管部门相关网站登陆不上去等为由至今未予返还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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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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