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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规定

来源:马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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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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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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