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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来源:马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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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

问题的提出,现在的劳动合同均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文本,那么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约定是否有效呢?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现实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有效,则排斥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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