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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系列法律之三: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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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 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位于××小区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虽然该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购房款来源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从性质上来说, 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产转化为货币再转化为诉争房产, 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所有。李某将诉争房屋再次转让,由于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但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值部分也应属于李某一方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事情,应考虑装修款来源及相应的折旧因素,由李某对王某某予以合理补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在前,李某出售原房屋继而再购新房在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除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所得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婚后所购的房屋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所得增值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是适当的。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产所得资金购买诉争房屋,不能机械地认为该房屋系婚后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审查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从国外法律的规定来看,一些国家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将“夫妻个人财产的替代物”,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3.因精神赔偿所获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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