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后未向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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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后未向其办理变更手续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近期有朋友咨询,购买了一朋友的车,但未及时将车辆的保险手续向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突发事故,保险公司已未向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张卫东讲解:
车辆虽过户但被保险人未变更能否理赔:
1、依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该条款只规定了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是对没有通知保险人且未通知变更保险合同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没有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致人损害承担赔偿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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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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