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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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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90后少女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遇色狼90后少女酿血案

  2011年5月的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遭遇性侵犯。慌乱间,小惠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大叔”捅死。

  2012年5月,广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时首次使用远程视频系统,小惠在越秀看守所通过视频参加了庭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是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小惠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大叔”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小惠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很生气,想到对方要杀她,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庭审中,小惠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妈妈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自己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

  正当防卫之后的假想防卫

  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被告人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内,向被告人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被告人如果不从就杀死被告人,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被害人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被告人时,被告人持刀警告,但被害人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被害人争夺被告人手上的匕首,如果被害人夺得匕首,被告人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被告人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倒在床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被害人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被告人准备离开时,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被害人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被害人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被告人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此时的情形对被告人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被告人因害怕被害人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被害人杀死,属于假想防卫,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小惠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惠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故意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的杀人故意是因被害人的强奸行为而引发。被告人在正当防卫中将被害人刺倒,尸检显示被害人的颈部和胸前有多处损伤,左锁骨及右肩胛的创口深达胸腔,左肺破裂,被害人当时已生命垂危,无力自救或呼救,即使没有后续的砍刺头部行为,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被告人刚经过剧烈的抗争,心理尚处于恐惧和紧张之中,为彻底解除威胁才将已失去侵害能力的被害人杀害,结合被害人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被告人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虽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仅18周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一审以被告人小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感言■

  愿悲剧不再重演

  不得不说,这是我所经办的一个令人痛心和无比纠结的悲情案件。小惠是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外出打工,过早踏入社会的她还没有体会到社会的复杂和艰辛,甚至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就轻易落入了邪恶的陷阱。当生活的苦难过早地降临的时候,刚满18岁的她显然并没有做好准备。不论是家庭,还是社会,我们的教育难道仅仅是让她学会识字、看书就足够了吗?她最需要的课程不应该是如何生存、如何保护自己吗?

  更让我感到难受的是,当小惠陷入困难和无助的时候,她的身边既没有亲人、朋友可以投靠,也没有让她真正觉得安全的去处。最先出现在她身边的,却是对其产生了非分之想的邪恶之徒。我们不能对小惠这样的年轻人有过多的要求,她已经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需要反省,如何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社会最需要庇护的,正是像小惠这样的弱势群体!

  愿同样的悲剧不会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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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卫东
  • 执业律所: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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