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房一方可以要求经济帮助金吗?
来源:刘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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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又无生活来源、失业状态或者无住房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困难补偿金,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即属于该法条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离婚后面临没有住房的情况,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条件的一方给予适应经济补偿,当然这种补偿要以另外一方有条件为限,而且法院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几万元钱,不会太多。而帮助的形式也不仅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给予一定年限的房屋的居住权或使用权等方式来实现。
-family:Calibri\'>但实践当中,如果房产已经实际过户至子女名下,所以主张并非赠与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当时出于某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很难判断,故此种情形应当由主张非赠与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不会签定书面合同,所以想要完成举证是很难的,也因此要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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