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智胜律师

邓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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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内蒙古-包头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诉状

来源:邓智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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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祥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星*,男,汉族,1985 1 11 日出生,住包头市****村二区12号。

被告骆**,女,汉族,1984629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货物损失费67090元,迟滞金2683.6元,共计69773.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529,被告王星*从天津承运原告货物卫生纸531箱至包头,货车在运输途中起火,原告的货物绝大部分被烧毁,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87090元。

201165,二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并就剩余的67090元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20111031之前还清,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承担每月千分之十的迟滞金。

时至今日,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了数月,二被告仍然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苏州工业园区祥狮物流有限公司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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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智胜
  • 执业律所: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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