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慧律师

李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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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岗位变动后员工主动辞职,法院判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李江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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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员工 陈女士主动离职后,因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与单位打起了官司。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岗位变动 主管辞职索要补偿

    20071224,陈女士到发展公司工作,任行政主管,月工资4000元,并于当日与发展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17,陈女士由于不同意工作岗位调动,主动提出辞职。辞职后,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仲裁机关驳回陈女士的申诉请求后,陈女士将发展公司告上西城法院。

    加班认可 公司称已付加班费

    陈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她在发展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且违反劳动法规降薪、调整其工作岗位,她才提出辞职。此外她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她休假,且只发了5天的年休假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她在工作期间共加班73小时,其中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了加班费,尚欠29小时公休日加班费未发。因此她要求发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支付5天的年休假工资4800.77元;支付公休日加班费564.88元。

    庭审中,发展公司认可陈女士公休日加班一事,但表示公司已向陈女士支付了加班费,不存在拖欠问题。对于5天年休假工资一事,发展公司称由于陈女士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休假,因此公司不存在未支付休假工资问题。同时发展公司还指出,是陈女士主动提出辞职的,请求法院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累计工作超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陈女士在发展公司工作期间共加班73小时,其中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发展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了加班费。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17,陈女士在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一栏中注明“个人原因辞职”。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陈女士离职是其本人主动提出的,现陈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10年,应享受10天的年休假,发展公司未安排陈女士休假,只支付了其5天年休假工资,因此陈女士要求发展公司支付另5天的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女士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发展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现陈女士要求发展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发展公司支付陈女士年休假工资2717.85元;支付陈女士加班费差额564.88元,同时驳回了陈女士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女士服从判决,而发展公司则既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也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作出驳回发展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自200811日实施至今已经两周年了。两年后的今天,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有两大突出效果:一是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爆发。据最高法院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3%,比2007年底提高了2.6个百分点。以上效果体现在本案中,亦可见一斑。

    一、本案中,陈女士怎样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看完法院的判决,笔者完全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时对陈女士的遭遇深感同情和不解。同情在于陈女士对争议的发生毫无过错,又是受害者;不解在于陈女士为何要在离职申请表中注明是个人原因辞职的而不写明自己离职的真正原因呢?在这里,笔者无意影射且本案也不涉及公司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让陈女士在离职申请表上填上不应该填写的离职原因的,更何况陈女士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笔者想告诉陈女士的是,其完全可以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公司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因为,第一,陈女士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且合同对陈女士岗位、薪酬作了明确的约定,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公司未与陈女士协商一致,擅自调岗降薪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侵害了陈女士的利益;第三,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陈女士加班费;第四,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事实,陈女士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劳动法》第28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比如,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一方解除合同;比如适用第38条无过失解除合同,比如由公司适用第40条第(三)项解除合同。陈女士均可以毫无悬念的拿到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法对员工年休假和加班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第三条:职工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为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公司称由于陈女士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休假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5天的年休假工资。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陈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共加班73小时,其中公休日加班54小时,平时加班19小时,但公司均按平时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违法,理应支付陈女士加班费差额。

    结束语

正像本文篇首所言,《劳动合同法》出台两年来,我们可喜的看到,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劳动用工关系亦出现了积极的变化。衷心的希望,通过我们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劳动用工关系将更加有法可依,我国的企业员工将更加知法、守法,我国的劳动关必将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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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江慧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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