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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事由

来源:殷纪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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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事由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以列举的方式表明了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其中关于分居的规定,强调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单纯的客观事实状态并不足以表明夫妻间已处于分居状态。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并非主观上愿意分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该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

综上。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都是紧紧围绕夫妻感情破裂的与否来进行处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就准予离婚。否则,为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一般情形下的小矛盾是不准许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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