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8
人浏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具体而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所谓婚外异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者。②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如果双方只是偶尔、短暂的同居,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了重婚。
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如“一夜情”、卖淫嫖娟也是有区别的。只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才属于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夜情”、卖淫嫖娼均不构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以上内容由龙卫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龙卫良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