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建律师

王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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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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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在投保人或受益人出了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有一些理由拒赔或者不完全赔偿,这个时候才回过神来详细对保险合同进行研究,或者咨询律师等,可能为时已晚了,现本律师现在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分析如下,望其有所帮助。

案例导入
  陈某于2010年体检发现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疾病,其妻子杨某于2011年7月为其投保了重大疾病人身保险。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仅告知和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名。2013年7月,被保险人付某因尿毒症不治身亡,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免责事由拒绝赔偿。
 
  分歧: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而展开
  法律规定

1、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11条第2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律师提醒

1、保险公司仅在“免责条款”上用比较醒目的黑体字或者下划线等比较清晰的标记引起投保人提示的,而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2、明确说明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如果有投保人签字的,法院一般会认为保险公司已经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投保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并未作出明确说明的除外。

说明的“口头形式”一般会有“录音”证据证实;“书面形式”一般是相关说明书并要求投保人签字,但是很多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了卖出保险获得佣金不可避免的采取一些相关手段“哄骗”、“蒙混”或“隐瞒”等叫投保人急于在“书面说明书”上签字,代理人并未详细对投保人说明,投保人也没有完全理解说明书的文辞语义,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人往往没证据,因此投保人需要注意这方面证据的收集,比如签单过程中投保人也可以电话录音等,如果代理人在出售保险时有明确的误导、隐瞒和欺骗等行为的,可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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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文建
  • 执业律所: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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