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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您分得清吗?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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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十倍赔偿和三倍赔偿您分得清吗?

 

【导读】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消费者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另外,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获得“十倍赔偿”。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什么情况能“退一赔十”,什么情况只能“退一赔三”?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瑕疵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董律师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消费的商品为食品且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条款。[注:购买用于生活消费的食品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购买的是食品那当然也受《食品安全法》保护。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当两者规定的内容冲突时,应当首先适用的是特别法《食品安全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只是部分标示瑕疵或者虚假标示,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条款,消费者维权时一定要注意。

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条款需注意:

1、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必须是“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对外在包装标示也应进行区分。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内在质量要求,但外在包装标示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标明的某些事项未予以标明的标示缺失的或者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的指引的标示不当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的十倍赔偿主张;但对于内在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示内容虽与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有所出入,但一般人仍能知悉标示所指的内容而不会发生误解,亦不会作出错误的行为的标示瑕疵的,则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3、食品经营者对于所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是“明知”的。什么是“明知”举例如下:

A、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B、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

C、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D、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E、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

F、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G、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H、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I、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J、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4、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需要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获得三倍赔偿,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有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并不要求食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董能新律师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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