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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反悔怎么办?】

来源:董能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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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2015年1月30日的电话咨询】

    问:一年前,我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小孩5岁我负责抚养,她不用支付抚养费;车子(价值二十多万)以及当时的债权(一百万多)债务(三十多万)全部归我,然后我一次性支付她十五万。后因故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收到妻子要求离婚的传票,她起诉离婚并要求我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十五万给她。但是别人欠我们的一百多万根本收不回来,债务人都是缅甸那边的人。我们欠别人的三十多万这一年多我一个人还了二十多万,还有十多万。我现在没钱给她,要怎么办?离婚我是同意的,如果我现在有钱我也愿意给她那十五万的,可是我现在根本没钱,别人欠我们的又根本收不回来。我和妻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法院会怎么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规定,因为未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离婚协议未生效,你可以对女方的起诉重新答辩,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提出新的意见。现在你应该积极应诉,收集整理证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补充知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知识扩展】

该条司法解释在意见征集稿中的表述为:“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与定稿的表述:“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比,首先定稿将“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扩大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加大了双方可以行使反悔权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范围,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都能反悔,都可以要求法院排除协议适用,依法进行分割。其次,定稿增加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的表述,直接认定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一方不得以此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修改后的定稿将反悔权的范围扩大,更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选择的尊重和对私权的让步。

【举一反三】

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去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则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即可)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对离婚协议反悔的要求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并提供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否则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很难得到支持。

董能新*201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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