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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六个月内一定不能再次起诉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前夫婚生一女,后前夫因病去世。2013年3月,经媒人介绍,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相识,2013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双方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月4日,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2015年5月30日晚,原、被告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经鉴定轻微伤。2015年7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则辩称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不到六个月起诉,应驳回其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邹某一直主张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不到六个月起诉,应予驳回其起诉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受理问题李某撤回上次离婚起诉后,因双方发生了较激烈的冲突,并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李某在撤诉后六个月内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指出: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在于对前次离婚诉讼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一般需要6个月后才能再提,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那么,什么是“新情况、新理由”呢?

法律所规定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所应间隔的六个月实际属于一个缓冲期,是为了在此期间双方能有和好的可能,但如果在此期间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应予离婚,说明这六个月对于双方而言已经失去了和好和缓冲的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若再坚持要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上次离婚诉讼六个月后再行起诉,显然与六个月缓冲期的设定目的相背离。

因此在这六个月内若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或理由,即应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离婚案件当事人就可以据此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本案中原告在其上次离婚案件撤诉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又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为激烈的肢体冲突,并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理。这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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