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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财产未分割的,能否追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系夫妻,于 2004年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李某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无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孙某辩称,双方从2001年已开始分居,涉案房屋系分居期间用个人财产购买,应属个人财产。购买此房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没有隐藏。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

  后孙某、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孙某的现住房系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但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因此李某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请求并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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