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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4 浏览量:0

如果在婚姻中,不幸遭遇家暴,受害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受害方在遭受家暴后,想起诉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如何收集?

一、家暴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施暴一方写下的悔过书;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

(五)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

(六)目击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提供证人证言)。

二、遭遇家暴后,采取哪些行为有利于收集相关证据?

(一)及时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选择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采取该行为有利于日后诉讼时,请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告诫书。

(二)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和医疗费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拍照,保留好照片。

(三)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人证言。

(四)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屡教不改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反家暴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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