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沈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重伤”的情节与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情节应当如何区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17 浏览量:0

  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情节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如何理解致人重伤或死亡呢?

  从法定刑幅度的衔接来看,非法拘禁他人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对受拘禁人在拘禁期间又伴有殴打、侮辱情节,在这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处罚。但其上限也不能超过3年有期徒刑。而殴打行为是不足以受拘禁人造成健康方面的伤害的,仅是受点皮肉之苦,是不可能达到轻伤害的暴力程度。既于此情,非法拘禁又何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一些问题说明中指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过抢救无效而死亡、以致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自杀的。”

  对于以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绑架罪律师认为有可圈可点之处。非法拘禁本身可以独立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就已经为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所无法涵括。如果因为使用暴力而对非法拘禁的对象造成了轻伤害,那么就不应仅仅只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应数罪并罚。

  由此可以断出,绑架罪律师认为,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了刺激而致其精神错乱或者因为非法拘禁中殴打而意外的引起了重伤。值的注意的是,此处的“殴打”不应理解为暴力,所谓致人死亡一般是指被害人的自杀死亡。其中的致人重伤和死亡的是绝不能含有“暴力”的成份的,而且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重伤或死亡是过失心理,否则,就不是非法拘禁罪了。而绑架罪中的“致人死亡、重伤”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为泄愤、报复和勒索财物对被害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如勒索未遂而“撕票”或怕事情败露而杀害被害人的,这些发生重伤和死亡的后果是行为人所积极追求而实施的。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与绑架罪中致人重伤或死亡有质的区别。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139-8219-532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