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洲律师

陈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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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来源:陈锦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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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伍万零捌佰壹拾伍元整,¥5081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玖佰肆拾捌元整,¥94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3月11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合计¥51763 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   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下了一份订购单,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12年10月6日,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内通过支票付款。原告根据被告所提供订单如约向被告提供了仲丁脂、二甲苯、丁脂、防白水、CAC、甲酯、四甲苯、DMF、甲醇,共计33桶,交易总额为50815元。

被告就货款于2012年11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付款期限为十天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原告持支票去银行转账时,发现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根本无法清偿货款。被告的《采购单》和原告的《送货单》系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法履行。现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50815元。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

根据2012年7月6日最新银行贷款利率,利息计算如下:

50815元×5.6%÷12个月×4个月=948元(2012年11月5日——2013年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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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锦洲
  • 执业律所: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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