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王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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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结合201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标准适用至2012年6月)
伤残
级别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
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社保支付 |
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付 |
法定最低赔偿金额3881×60%=2328) |
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按月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可一次计发10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支付 |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社保支付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社保支付)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 |||||||
一 |
27个月 |
15个月 |
97776 |
90% |
60% |
(1)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 老人,孤儿可另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每年提供户籍部门生存证明。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为:19109即382180,2011年为21810即436200)。
(4)本人工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
(5)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 |
二 |
25个月 |
14个月 |
90792 |
85% |
50% | ||
三 |
23个月 |
13个月 |
83808 |
80% |
40% | ||
四 |
21个月 |
12个月 |
76824 |
75% |
30% | ||
五 |
18个月 |
10个月 |
50个月 |
181584 |
(1)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五级:70%,六级,60%)。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支付 |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1-4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一次领取护理费10年。
(4)伙食补助费35元日(社保付)
| |
六 |
16个月 |
8个月 |
40个月 |
148992 | |||
七 |
13个月 |
6个月 |
25个月 |
102432 |
(1)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事实清楚15日。
(3)劳鉴会自收到申请日起60日,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4)不服鉴定结论,15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再鉴定,也可直接再鉴 | ||
八 |
11个月 |
4个月 |
15个月 |
69840 | |||
九 |
9个月 |
2个月 |
8个月 |
44232 | |||
十 |
7个月 |
1个月 |
4个月 |
27936 |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东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81元的60%—300%
(下限2328元——上限11643元)范围内,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核定。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2010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108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42.33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57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3881.33元。为便于操作,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340元执行,其中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80元执行。
根据《关于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1〕179号)的批复意见,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按35元/人/天执行。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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