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繁科律师

曾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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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浅析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

来源:曾繁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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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

律师实务

——对某世界500强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曾繁科

论文摘要

笔者近期有幸利用大成律师事务所这个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办理了一批某世界500强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在此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尤其是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过程中载明的执行期限、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等问题,本人通过对法条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比对,较为系统的厘清了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经过笔者归纳,提出了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意的一些基本审慎义务,尤其是执行立案阶段,具体包括形式和实质审查两大方面,其中形式审查分为:对执行依据、执行管辖、执行申请期限以及债权文书种类的审查四块内容;实质审查分为:对债务人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审查、执行标的的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审查一共三个着力点。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结合自己的一些执行实务,对该系列案的一些问题予以总结,将其措之于笔端,但愿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所指引。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律师审慎义务

作者简介:曾繁科,男,197603月生,法学学士,1999年参加工作,在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职务,现执业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目录

 

 第一部分   背景﹒﹒﹒﹒﹒﹒﹒﹒﹒﹒﹒﹒﹒﹒﹒﹒﹒﹒﹒﹒﹒﹒(1

 

第二部分  存在基本问题﹒﹒﹒﹒﹒﹒﹒﹒﹒﹒﹒﹒﹒﹒﹒﹒﹒﹒﹒(1

 

第三部分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审慎义务 ﹒﹒﹒﹒﹒﹒﹒﹒﹒﹒﹒(2

(一)                       形式审查﹒﹒﹒﹒﹒﹒﹒﹒﹒﹒﹒﹒﹒﹒﹒﹒﹒﹒﹒﹒(2

1、                     对执行依据的审查﹒﹒﹒﹒﹒﹒﹒﹒﹒﹒﹒﹒﹒﹒﹒﹒(2

2、                     对执行管辖的审查﹒﹒﹒﹒﹒﹒﹒﹒﹒﹒﹒﹒﹒﹒﹒﹒(3

3、                     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审查﹒﹒﹒﹒﹒﹒﹒﹒﹒﹒﹒﹒﹒﹒(3

4、                     对债权文书种类的审查﹒﹒﹒﹒﹒﹒﹒﹒﹒﹒﹒﹒﹒﹒(3

(二)                       实质审查﹒﹒﹒﹒﹒﹒﹒﹒﹒﹒﹒﹒﹒﹒﹒﹒﹒﹒﹒﹒(4

1、                     对债务不履行事实的审查﹒﹒﹒﹒﹒﹒﹒﹒﹒﹒﹒﹒﹒(4

2、                     对申请执行标的的审查﹒﹒﹒﹒﹒﹒﹒﹒﹒﹒﹒﹒﹒﹒(5

3、                     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审查﹒﹒﹒﹒﹒﹒﹒﹒﹒﹒﹒(5

第四部分   结语﹒﹒﹒﹒﹒﹒﹒﹒﹒﹒﹒﹒﹒﹒﹒﹒﹒﹒﹒﹒﹒﹒(7

 

背景

 

笔者近期有幸接触了一批某世界500强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大致案情如下:

借款人(工程机械购买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某世界500强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贷款协议,贷款期限自借款人提款之日起算为期36个月,并约定了9%的不变年利率,逾期利率在9%的基础上上浮50%,与此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抵押协议,即就借款人购买的工程机械(抵押标的物)签订了抵押协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尔后就买卖协议中借款人给付贷款部分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形成了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某公司欲申请强制执行其生效的债权文书。

存在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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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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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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