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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致使买方不能转让商品房,法院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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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杨某预测某地段门市会在一两年内增值,遂凑足100万元资金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个门市。买卖合同约定:从杨某付清房款次日起的90日内,开发商办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杨某如约支付全部购房款。杨某付款后一边等待开发商给自己办理房产证,一边积极寻找买主。果然不到一年该地段门市大幅增值,杨某与张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达成转让协议。张某向杨某支付了房款后,因开发商未能按约定为杨某办好房产证,致使杨某无法履行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杨某只能向张某退款,后其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要求赔偿因不能及时向外出售房屋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与被告订立门市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被告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全利息损失,还应对2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亦应予赔偿,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未来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二是期待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三是现实性,即其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条件时就会被当事人所实际获得。本案中杨某的2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符合上述特点,故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作出开发商应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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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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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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