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同居,不作为事实婚姻进行财产分割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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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于1988年9月结婚。李先生系二婚,婚前已育有一子小李。1989年3月两人离婚。1991年3月,李先生得重病,无人照顾,张女士回来照顾李先生,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1997年7月,李先生参加单位房改,购置了居住用房,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3年李先生过世。
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小李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权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以致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女士要求对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的规定,张女士主张在继承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该房产系李先生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鉴于张女士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据《继承法》可以分配其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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