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万元被盗刷,法院判银行担责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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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张某在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截至2012年2月账户内余额为229.05万元。
2012年3月12日 ,张某发现密码被改,于是赴银行查询,得知仅剩500元。账单显示229万元在3月1日 至8日被盗划,且多以每次100元、每天数百次的方式划走。张某将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称,在异常当日曾致电张某,告知其账户有异常交易,当时尚有余额20余万元,但张某没有重视,所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客户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对张某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在接到银行提醒后,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银行提醒后剩余的20万元损失,故判决银行返还张某存款本金209万元及利息。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与张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银行称,在异常当日曾致电张某,告知其账户有异常交易,当时尚有余额20余万元,但张某没有重视,所以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客户账户发生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对张某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某在接到银行提醒后,未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银行提醒后剩余的20万元损失,故判决银行返还张某存款本金209万元及利息。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与张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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