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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中“四金”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04-23 浏览量:0

 焦点问题是男方给予女方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金手镯(俗称“四金”)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彩礼,也称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聘金、礼金,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嫁习俗的延续。礼金包含的应有之义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在法律上是指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强调的是无偿性。对于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赠与,主要是看给付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彩礼是基于婚约、民间习俗和结婚而给付。如在吃订婚饭或订婚仪式上给付的礼金、贵重首饰、为结婚给付现金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而恋爱男女朋友间相互交往中所给予的财物,无论是给对方还是给对方的父母见面礼等,应属于赠与性质。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相当盛行,也是一种婚嫁习俗,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或者离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近年来,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比较多

。在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最终归结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个层面是如果需要返还,如何确定返还数额?

    首先需要厘清彩礼的范围。虽然订婚习俗各地不完全一样,但男方在订婚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礼金、恩娘礼、购买“四金”、改口礼、打发礼和为订婚支付的必要开支(酒席)等。在司法实践中,礼金属于彩礼范畴没有异议。恩娘礼是为了感谢女方父母将养育多年的女儿嫁给男方给予的礼金,其本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打发礼因是男方给予女方亲戚的,一般因主体不适格不予支持。改口礼,多为礼节性交往的赠与,且是双方父母互相赠给对方子女的,属于赠与性质,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宴酒席属于一方为缔结婚姻与另一方进行的共同消费,一般不纳入彩礼范围。四金虽是男方父母无偿送给女方,感觉是赠与性质,实则也属于彩礼范围,也应予返还。二是返还数额。在确定返还数额上,法官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

    彩礼是我国流传数千年的婚嫁风俗,也是缔结婚约的信用标识物,有利于促进婚姻的稳定。但维系一段婚姻更有赖于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理解、包容,树立责任和担当意识。否则一旦因婚约财产诉诸法院,无论是男女双方还是两个家庭都是一次身心疲惫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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