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战】十个公司章程九个都会遗漏的关键约定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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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设立初期,为了通过工商部门的核准,一般都照抄工商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这样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如何能满足不同股东的不同需求?如果不结合公司的实际做出约定,仅仅照搬公司法上的指导性条款是无意义的。
这些可以在公司章程里作出约定,并能对股东权益保障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条款,却往往被遗漏了!
1、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条件;
2、股东退股的条件;
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其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受到限制;
4、高管的职责权限;
5、公司公章、财务章、证照的保管。
设立公司之初,想到赢利和财富是没有错误的,同时也要想到如何确保把“胜利果实”拿到,否则就会遭遇“共苦”却不能“同甘”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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