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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与雇佣的区分

非原创(关于一案例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1-06-29 浏览量:214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条2款规定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可以从五个方面区别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第一,

从承担责任种类来看,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第2款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这是由于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决定的,由于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则其承担的责任相应要大些。法律这样规定,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互相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定作人也不负赔偿的义务。

第二:从目的来看,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的标的。而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也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第三:从劳务的性质来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时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涉。

第四:从劳务专属性来看,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服劳务,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从报酬给付来看,雇佣一般为继续性契约,雇员如果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支付雇员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报酬額或给付方式则属于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报酬或给付方式并不影响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

而承揽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请求报酬。承揽报酬有技术含量在里边,而雇佣报酬仅是纯劳务的付出,没有额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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