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宁波律师 > 胡海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连带保证人认识误区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量:0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胡海立律师

胡海立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7-8000-35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