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宁波律师 > 胡海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如何认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8 浏览量:0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处理。

胡海立律师

胡海立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7-8000-35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