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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工作并非都属加班(案例1)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01 浏览量:0

案例1:出差时适逢双休日

案例:女士是某家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所以经常出差在外。有一个月,女士整月都在外地出差,双休日也不能回来。当月底,女士发现单位在发工资时并没有将她双休日的加班费一并发放,于是她找到公司的人事主管,人事主管解释说出差在外的双休日没有加班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出差补贴里。

女士不认同该解释,便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休日加班工资。但令她意外的是,仲裁部门并没有支持她的仲裁申请。

解析: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期间,如果双休日是在正常工作,而事后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就必须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但此时本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如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加班。因为虽然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

本案中,女士要想自己的诉请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出差期间的双休日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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