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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违法解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量:0

 

《劳动合法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选择权在于劳动者,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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