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万继才,男,1939年9月22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新桥新村4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3909222914。电话:18716633886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余诗秀,女,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兜子背47号2单元6-5,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5212192929
上诉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沙法民初字第10130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九龙坡同心家园的房屋基本上属于万继才的个人财产。本案事实是:万继才于1981年向他人购买了位于渝中区王家坡新街139#(新编王家坡新村136#)房屋居住,1984年万继才与余诗秀登记结婚,1986年因王家坡社区遭遇滑坡灾害,万继才的房屋被损坏。之后,政府部门在渝中区兜子背地区修建了几栋房屋,让万继才等滑坡受灾群众迁入居住。迁入居住时,本来政府的政策是万继才等受灾群众免费入住,相当于是政府赔给万继才一套房屋,但由于在兜子背分配房屋的面积比万继才在王家坡的房屋面积大一些,所以万继才、余诗秀才向万继才的单位借款六千余元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因此,上诉人认为,兜子背的房屋绝大部分应该属于赔偿给万继才的,兜子背的房屋拆迁后,赔偿的九龙坡同心家园的房屋也应该基本属于万继才的个人财产,而非两人的共同财产。至于王家坡房屋受损后的保险赔偿,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和本案无关联性
二、兜子背房屋拆迁中获得的货币补偿款15万元,也应属于万继才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即使要分割,也应以两人离婚时尚存的金额为基数进行分割。与第一条同理,兜子背房屋拆迁中获得的货币补偿款15万元,也应系万继才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而且,在两人离婚时,该补偿款15万元除去余诗秀拿走的3万元外,其余12万元早已在两人共同生活中花费了,离婚时万继才手中所剩无几。对这一笔在原、被告离婚时几乎已经不存在的财产,即使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只能分割离婚时尚存的金额,怎么能以12万为基数进行分割呢?万继才年老多病,平时医疗费用比较大,可以想象,其手中不会剩下多少钱。
三、大坪肖家湾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2万元,除去余诗秀拿走的30000元外,其余也在万继才与余诗秀的共同生活中花费了,即使分割,也应以离婚时尚存的金额为基数予以分割。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