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峰,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平江县翁江镇塘城村19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谭志平,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且改判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上诉人张峰对民事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张峰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认定犯罪事实,改判上诉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峰应被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为从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上诉人张峰不具备策划、组织等行为,只是应他人的呼唤加入其中,没有起积极、主要作用,并非本案的主犯。而纵观所有证据,上诉人张峰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因此应该认定其为从犯。 二、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峰有实施持刀砍人的行为,且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或受伤的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减轻对上诉人张峰的刑事处罚。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减轻上诉人张峰的责任。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峰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将刑期改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张峰在案发时是不满十八周的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只是起辅助作用,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归案后上诉人张峰认罪态度好、后悔不已。根据《刑法》的第二十七条等法条规定,应对上诉人张峰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全面考虑到以上事实,对上诉人张峰量刑畸重。因此应给予上诉人张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处理。 五、上诉人张峰对民事责任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峰有持刀砍人的行为,而被害人死亡是因为其他人砍伤所致,上诉人张峰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任何直接的致害因果关系,而且,如前所述,上诉人张峰理并非本案的主犯,其不可能对他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被害人被砍死的民事责任部分应由直接致害人或主犯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对张峰的民事部分的判决。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改判本案。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峰 年 月 日